•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长辈版|
  • 无障碍浏览|
您当前的位置: 网站首页 > 通知公告

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交纳党费的通知》的通知


阅读次数: 作者:组宣部 信息来源:组宣部 发布时间:2016-06-03 00:00
[字体:  ]

芜工组字(2016)04号

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交纳党费

的通知》的通知

驻芜各党组织:

    现将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党员交纲党费工作的通知》(宣组明电[2016]2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党员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宣城市委驻芜工委                           

2016年6月6日 

 

宣城市发电

 

发电单位

中共宣城市委组织部

签批盖章

 严 琛

等级

特急·明电

宣组明电〔2016〕2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交纳党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直工委、驻芜工委、开发区工委、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工委、敬亭山旅游度假区工委,各代管单位党委: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加强全市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促进党员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进一步增强党性观念,争做合格党员;督促各级党组织进一步加强党费工作,提升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及《安徽省贯彻〈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皖组字〔2008〕15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党

             

                                                 

 共6页

员交纳党费工作通知如下:

1、自2016年5月开始,党员应在每月10日前自觉主动、足额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党支部要及时将党员交纳党费情况填入《党支部工作手册》中交纳明细表。

2、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3、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4、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党员交纳党费工作,将其作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有力抓手,认真抓实抓好。基层党委要具体指导党支部做好相关工作,对党员应交党费的计算基数进行核算把关。市委组织部将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开展党费收缴工作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附:党员交纳党费标准

中共宣城市委组织部

                              2016年6月3日

附:

党员交纳党费标准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

上述“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减去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上述“津贴补贴”是指:工作性补贴+生活性补贴,其中养老、医疗、住房公积金等个人上缴的部分也要计算在内,不得扣除。

对于只有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如: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企业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是指: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障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

农民党员中,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月平均纯收入,作为计算基数。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在流入地就业或有固定收入的,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或主动申报的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

上述各类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减去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即: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农民党员中,从事农牧渔业生产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5元。

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没有固定收入的,每月交纳党费0.5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